文章来源:泰尚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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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某信托公司、某地产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认为,尽管购房者与被执行方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但仍可视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购房者与被执行方签订的购房《意向书》的时间节点早于法院对目标房产实施查封措施之时,并且该《意向书》中已清晰载明了房屋的具体编号、面积大小、购房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等关键要素,这些要素已构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那么,应视双方已在法院查封行动之前,达成了一份合法且有效的书面购房合同。
尤为重要的是,如果购房者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入住该房产,这代表着购房者对该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同时,若购房者已根据《意向书》的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尽管尚未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在无证据表明购房者对此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购房者将拥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以维护其对目标房产的权益,从而有权请求排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