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罚款
当然不够
非法毁坏林地还得赔偿
11月7日,大理州林草局在大理市双廊镇石块村委会召开大哨组村民何某某违法占用林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第一次磋商。2023年8月12日和13日,大理市双廊镇石块村委会大哨组村民何某某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情况下雇佣挖机非法开挖林地种植沃柑,经查,何某某未经审批开挖使用林地,非法毁坏林地,总占用林地面积11436平方米。该案于2024年7月18日起诉至大理市人民法院,大理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应由违法毁坏林地责任人何某某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及修复生态环境费用。2024年8月22日,州林草局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指定州林草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对大理市双廊镇石块村大哨组村民何某某违法占用林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磋商,州人民政府批示同意开展赔偿磋商。2024年9月25日,州林草局组织专家对何某某违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鉴定评估,何某某应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修复责任,对被毁坏林地采取造林+管护的方式恢复植被,恢复面积为17.15亩,并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2024年11月1日,州林草局将专家评估意见、磋商告知书送达何某某,何某某答复同意磋商。在当天的磋商会上,州林草局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何某某就修复方案、修复时间和期限、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等开展磋商,并充分考虑了修复方案可行性、成本效益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等因素,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何某某采取补种复绿、限期赔付、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磋商取得成功。州林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段锡焕主持磋商会。州林草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邀请了大理州、市检察院、大理市林草局、双廊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石块村党总支、村委会负责同志参加了磋商会,石块村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应邀到会旁听。此次磋商,州林草局在州、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就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推动部门联动和协作、拓展修复方式方法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为小型案件高效低成本办理、构建与检察公益诉讼的积极衔接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既促进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义务人又履行了赔偿责任的“双赢”,还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来源:大理林草 作者:杨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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