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从35位符合择偶要求的男士中挑了7位约会,但仍未脱单!一怒之下起诉“高端婚介”

时事   2025-02-06 13:56   浙江  
为了找到心仪的另一半,30多岁的蔡女士(化名)花高价找到婚介机构购买了高端会员服务。和传统婚介服务不同,蔡女士购买的服务中还包括化妆、情感测试、平台推流等等。
然而,多次约见男士未见进展后,蔡女士认为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合格,诉至上海黄浦法院要求退款。

女子起诉:

质疑“高端婚介”服务质量

2022年6月,原告蔡女士支付3万元,通过第三方购买了被告某公司提供的高端会员俱乐部会员业务,《会员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6个月,服务内容包括:“服务期内建立完整的个人私密档案以及服务记录;婚姻介绍服务,服务期内推荐或引荐人选为5人;增加某APP全平台流量的个人曝光度;服务期内根据套餐提供相应情感咨询服务,共计3次,时长为45分钟/次”。
2022年12月,蔡女士完成了上述所有服务,双方签订了《会员终止协议》,确认双方原会员服务合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
2023年1月,蔡女士又与被告公司直接签订《Vip会员服务合同》。这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1年,合同价款为6万元,服务项目包括红娘协助1+1约会安排7人次、心理咨询4小时等。同日,双方另签订有《化妆造型服务补充协议》,约定为蔡女士提供约会彩妆造型7次,金额为1000元/次。双方还签订了《情感测试咨询服务合同》,合同显示服务产品为“莱偲情感测试”,合同金额为9800元,双方签署的《情感咨询服务确认单》则显示,此服务含“内在提升1V1电话”1次和“关系推进1V1视频”3次,单次时长均为45分钟。签订新合同当日,蔡女士即向被告公司支付6万元。
然而,此次服务到期后,蔡女士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称被告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项下的具体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完整的个人私密档案以及服务记录、增加某APP全平台流量的个人曝光度、服务期内根据套餐提供相应情感咨询服务等,且被告提供的“约见服务”质量严重不合格,自己作为客户多次反映无果。因此,蔡女士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Vip会员服务合同》依法解除;被告公司立即全额退款6万元。
审理中,蔡女士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请,并明确表示其认可涉案两份会员服务合同均已结束,亦认可被告公司提供的服务数量,但不认可服务质量,坚持认为被告公司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故要求退还费用,并表示其主张的退款金额系综合考虑两份合同的结果,即不再仅限于认为第二份合同存在欺诈等事由。

婚介辩称:

服务均提供且推荐35位男士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蔡女士确实在被告处先后购买过两次服务,第一轮服务于2022年12月到期,5次约会原告蔡女士均表示满意,2022年12月双方签终止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2023年1月底,双方签订第二次服务合同,服务期间被告公司为原告蔡女士推荐了35位符合择偶要求的男士,经过原告蔡女士选择确认后,被告公司安排了7次约会。
被告公司认为,因此,被告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原告蔡女士在第二轮服务中,已享受完毕7次约会、7次化妆、4次线下一对一课程以及价值9800元的莱偲情感测试和解析,服务期限也已于2024年1月到期,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终止,现原告蔡女士再要求退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通过审理确认,2023年2月,被告公司以“Zoom会议”的形式为蔡女士提供了“莱偲情感测试服务”。此外,根据《服务会员满意度调查表》显示,服务期间,7次约见的确认表格“会员签字”栏中,均显示有蔡女士的签名;根据《情感咨询登记表》显示,蔡女士也的确在服务期间接受了4次情感咨询服务。

法院审理:

“脱单”不能完全依赖于婚介服务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女士诉称被告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合格、构成违约的主张是否成立。
对此,法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蔡女士于2022年6月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合同相对方实为案外人第三方公司,被告系受委托为蔡女士提供相关服务,蔡女士亦认可被告公司按约提供了5次约见服务,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签署《会员终止协议》,明确表示“对服务确认无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无权再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不得再向对方要求任何报酬、费用、赔偿、违约金或补偿”等。
虽然该终止协议上并无任何公司印章,但蔡女士在落款处签字予以确认。再则,从蔡女士起诉时的诉请要求解除第二份合同和“全额退款”的表述,及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来看,其并未对第一份合同的履约状况提出异议。现其再以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合格构成违约为由,要求退还第一份合同项下的服务费,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2023年1月签订的第二份合同,现有证据足以显示被告公司已按约提供7人次的约见服务、4次情感咨询服务、1次莱偲情感测试服务等,蔡女士在《服务会员满意度调查表》等表格中进行了签字确认,诉讼中蔡女士亦认可被告公司提供的服务数量,只是对服务质量不满意。
但,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合同系婚介服务合同,被告公司根据蔡女士的要求为其推荐符合择偶要求的男士30余人,并在经确认的前提下安排线下约会,至于作为消费者的蔡女士能否顺利“脱单”,则需要综合考虑包括蔡女士本人和约会对象的真实意愿等多方因素,而不能完全依赖于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公司的服务或努力。蔡女士称被告公司对其诱导消费、虚假承诺等,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主张,故对蔡女士的全部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蔡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新闻晨报
编辑 李俪 审核 蒋波 钟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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