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12月20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9月11日、12日,被告人杨某某任职某旅行社导游,在带领游客赴阿尔山市游玩期间,以帮助游客任某某拍照、剪辑视频为由,使用其手机分2次将银行卡内20000元通过微信扫码转账方式转入自己微信内。经法院审理,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
法官警示
不当之财不可谋,以身试法者,最终因小失大,害人害己。也提醒广大群众,防人之心不可无,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保持警惕,不给坏人“可乘之机”,避免被盗造成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李金昆
编辑:李金昆
一审:李金昆 二审:赵春苗 三审:李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