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大连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2—2035年)》《大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扎实推进大连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以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为重点,收集整理我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覆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涉及国内外知名品牌、数据权益保护、进出口侵权、惩罚性赔偿、反不正当竞争等众多新时代重点领域和行业,现面向公众发布。
处理结果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案涉发明专利权叶轮产品的销售行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使用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场。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权利人自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认定,降低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取证难度。同时为查明事实,委托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提供判定咨询意见,经专家比对判断,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业、高效的特点,为今后审理技术类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提供了有益范例。案件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接到H公司的举报,称D珠宝店侵犯了H公司的“I××”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执法人员依法对D珠宝店立案调查。
经核实,“I××”注册商标为H公司于2016年5月7日注册,核定商品范围包括戒指、项链等,国际分类号为14类。
经查,消费者潘某通过某视频平台的宣传视频与当事人D珠宝店取得联系,与其协商定制了一枚涉案钻戒,支付定金2800元,当事人开具了一张《专用收款收据》,注明“项目:钻50分、FVS2 3ex、戒托I××,金额:14800元”。一个月后,潘某领取涉案钻戒并支付了余款,当事人另开具了一张《专用收款收据》,注明“项目:50分钻戒,金额:14800元”。涉案钻戒外包装由标有“I××”标识的白色礼盒和标有“I××”标识的淡黄色手提纸袋组成。当事人在未获得授权,也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I××”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H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与H公司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当事人将涉案钻戒货款返还给消费者潘某,并向H公司支付维权成本。
鉴于当事人与涉案商标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等危害后果,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要求当事人加强对《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关于当事人涉嫌侵犯H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举报线索,由负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部门另案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仅侵犯了涉案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行政机关参照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经验,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进行了批评教育,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案件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旅顺口区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某网店擅自使用“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询问,该网店负责人承认在网店销售过20箱印有“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专用的产品。随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印有当事人注册商标及“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冷鲜旅顺海带(结)”产品的证据提供给当事人辨认,当事人承认该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经查询,当事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目录中。
处理结果
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旅顺口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是标示产自特定区域,具有特色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的重要知识产权。经营者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法律认识不高,加之网络平台的放大效应,严重损害了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产品的公信力和消费者权益。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维护地理标志品牌声誉、保护区域公共资源有着重要意义。案件来源: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旅顺口区知识产权局)
宝格丽公司是一家意大利奢侈品品牌公司,已在中国注册了“宝格丽”“BVLGARI”商标。某咖啡店成立于2004年,在食品、餐饮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含“宝格丽”及“BALCARY”文字的多件商标,用于店铺装潢及宣传,并授权另一咖啡店使用。宝格丽公司以两家咖啡店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近1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宝格丽”“BVLGARI”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二被告在其经营的咖啡店服务和宣传活动中突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咖啡店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使用“宝格丽”作为字号注册个体工商户,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二被告在其店铺外立面等处使用的芒星图案与原告使用的八角芒星图案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本案是保护国际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法院在认定两咖啡店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判令其经营者承担高额赔偿。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咖啡店的经营者立即采取变更名称、改造店面装潢、撤销第三方平台侵权标识等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给付全部赔偿款项,全面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的审理及后续履行状况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维护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经营主体的大国风范和司法权威,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某甲融资租赁公司、被告某乙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相同,均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被告柏某曾在某甲融资租赁公司任职。某乙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与原告的两名客户签订合同。原告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柏某、某乙融资租赁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1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开渠道能够获取相关客户的地址、电话、传真等基本信息,但缺乏交易意向、交易习惯、偿付能力等深度信息。原告通过联络、洽谈,投入了一定成本,与客户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相关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且能为企业带来商业价值。原告在其管理系统中设置了员工权限、账号及密码,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柏某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长期负责对接的客户中包含案涉两客户。柏某母亲作为大股东投资的某乙融资租赁公司,没有任何实缴出资及参保人员,仅与该两家客户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合理推定某乙融资租赁公司系利用了柏某掌握的客户信息,二者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处理结果
鉴于二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按照侵权获利的一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8万元。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关键环节。客户信息是企业的宝贵资产,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重要客体。本案准确认定了案涉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全额支持受侵害企业的赔偿请求,切实发挥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作用。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万一网、保险资料网的主办单位,向公众提供保险营销相关资料下载服务。网站上的PPT资料均标注“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字样,并标有“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的警示语。被告大连某企管咨询有限公司系管理资源网的主办单位,网站主要提供办公资料下载服务。原告提交的文件对比列表显示,两家网站相同PPT资料的数量为36760个。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架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运营的网站与原告网站提供的服务模式相同,二者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收集、整理、加工、存储、传输、呈现保险行业PPT资料,形成了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保险行业专业PPT资源,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原告带来较大经济利益。被告经营的网站提供下载的高达数万件保险类PPT上均有“万一网”的标识,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能够证明被告系采用技术手段或者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原告网站的PPT资源。被告未投入相应成本,掠夺原告的经营成果,与原告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
处理结果
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下架来源于原告网站的PPT资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新客体。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数据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合理划分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通过灵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对于违反商业道德的数据抓取、使用行为予以规制,保护了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印刷厂印制及“串货”取得《新华字典》等多种字典、词典类图书,向北京、广州、大连等全国各地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24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图书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被告人谢某等人明知系盗版图书仍受雇佣帮助实施仓库管理、接货、送货等工作。被告人曹某明知系盗版图书仍受雇佣帮助对外销售。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从李某处进购的系盗版图书仍对外销售牟利。侦查机关在北京市和广州市扣押了上述盗版图书近27万册,总标价人民币1900万余元。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等八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121,715 元至40,000元不等的刑罚;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盗版图书予以没收。
《新华字典》等字典、词典是学生的常备工具书。本案被告人利用了工具书社会需求广泛这一特点,实施了覆盖对盗版图书加工、制作、销售等多个环节的犯罪行为,涉案人数多,侵权产品数量大、案值高,并且跨省市、辐射广,社会影响恶劣,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该类犯罪进行及时有效全链条打击,体现了人民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关区轴承装备制造业经多年发展已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在全国也居于领先地位,依托产业优势,每年有大量的轴承出口至世界各地。同时,轴承产业的高速发展也让一些不法企业看到了“商机”。2023年10月23日,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对深圳市金通合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至阿尔及利亚的一批货物实施常规查验,发现其中3000套轴承有侵权风险,遂下达知识产权即决式布控指令,对该批轴承开展彻查,核对其知识产权状况。经查验,该3000套轴承全部带有“Koyo”商标标识,但其包装简陋,做工粗糙,涉嫌侵犯株式会社捷太格特在海关总署备案的“Koyo”商标专用权。该关随即对该3000套涉嫌侵权轴承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经确权,权利人认为该批申报货值为1.4万余元的3000套轴承系侵权假冒商品。
处理结果
经大窑湾海关调查,最终认定上述轴承侵犯了株式会社捷太格特在海关总署备案的“Koyo”商标专用权,遂依法对出口侵权轴承的深圳市金通合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随后履行了上述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发,是大连海关开展“龙腾行动”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案件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宣传教育,该企业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后果,并积极主动配合海关调查,服从海关行政处罚,使案件办理达到了教育与惩戒结合的效果。案件来源:大连海关
2023年6月,市版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其购买的学习资料视频不清晰,怀疑是盗版。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找到视频的版权方大连某教育培训学校了解情况,该校校长向执法人员反映自2021年3月起,王某伙同他人通过小红书相关账号、某闲鱼网店等方式将客户引流至微信群,并以翻录、盗印等手段通过微信等软件销售该校学习资料。执法人员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比对和对王某经营的闲鱼店铺进行远程勘验,并通过调取后台相关数据,发现王某于2021年6月至案发,销售大量大连某教育培训学校网课视频。上述行为严重侵害该校的著作权,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该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在办理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众多且分散,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执法人员应通过对提取到的侵权视听作品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查重、鉴定,并结合行为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以及著作权人对侵权视听作品的鉴别意见等因素,综合认定侵权作品权属、数量,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案件来源:大连市版权局
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拼多多店铺上售卖《疯狂原始人》《功夫熊猫》等画册,执法人员对其居住地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存放有《疯狂原始人》《功夫熊猫》等出版物,上述涉案出版物无出版单位、无版权页、无定价。宋某承认售卖的《疯狂原始人》《功夫熊猫》等英语剧本均是其将相关电影画面进行截图,然后将电影内的英语台词在对应图片下进行排版标注,汇编打印,进行胶装成册,宋某也无法出示相关著作权人许可证明材料。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宋某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3151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进一步厘清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涉案出版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汇编作品的内容必须具有独创性。涉案出版物中的图片和文字均是来源于电影画面的截图,与电影内容一致,涉案出版物内容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属于“汇编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案件来源:大连市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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