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检监察网站刊登《失职还是滥用职权?从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达案说起》一文,文中披露了刘达犯罪事实与细节。
刘达,男,汉族,辽宁瓦房店人,1965年1月出生,199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大连星海房屋公司总经理,大连星海湾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星海湾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大连星海湾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其间兼任大连体育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22年4月被免职,调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工作(保留市管国企正职待遇)。
2023年1月,经大连市委批准,大连市纪委监委对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达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身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频发,制作并提供虚假材料,干扰巡察工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动迁补偿金额确定及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23年8月4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刘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20万元。
【贪污罪犯罪事实】
刘达在担任星海房屋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星海房屋公司公款57万余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
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为方便商品房销售,星海房屋公司对某楼盘未出售商品房进行精装修。刘达授意下属将其亲属所购买的同楼盘4套毛坯商品房一并进行装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全部装修费共计109万余元,其中刘达亲属所购房屋装修费57万余元。
【受贿罪犯罪事实】
2001年至2018年,刘达利用担任星海湾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星海湾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动迁补偿金额确定及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他人财物折合共计4465万余元。
其中,2007年1月至2012年10月间,刘达多次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给予的钱款,合计1150万元。二人商定所收钱款由蒋某某保管,刘达可随时使用,后刘达实际取走100万美元。
2001年至2018年间,刘达多次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给予的钱款,合计1100万元。经一致商定,所收钱款由刘某某保管,刘某某为此设立专用账户,同时用该账户保管刘达其他受贿款,并不定期通知账户中的钱款数额。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
刘达在担任星海湾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数亿元经济损失。
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刘达任星海湾管理中心副主任、体育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时任星海湾管理中心主任(另案处理)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由商务区投资公司、体育中心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和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及其实际控股公司与星海湾管理中心下属两家企业以合作开发和管理某项目的名义,由商务区投资公司和体育中心公司以约定对价取得A公司实际控制的某块土地相关权益。刘达明知相关行为不符合签订协议的条件,并且有可能给星海湾管理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仍不正确行使职权而签订该协议,造成数亿元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3月至2021年5月,时任星海湾管理中心主任兼胜利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星海湾集团董事长的刘达,为解决内部员工福利、搞好与领导关系、维护客户关系,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以不对外公开房源的销售方式和明显低于同期市场行情的销售价格,向其指定或授权的其他第三人出售胜利路公司某楼盘87套商品房,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上千万元。其中,包含刘达为维护客户关系帮助客户朋友以低于市场价84万余元购得的一套房产。案发后,刘达为积极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主动退还84万余元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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