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庄煤矿
负责人: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新华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1000m3的事故应急池;2.未按照环评要求修建矿井水回用农灌系统;3.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无阀重力沉降系统(外排矿井水处理系统)中反渗透脱盐处理装置;4.未按照环评要求将净化后的矿井水作为生活用水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将案件违法情形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生产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废水最大日排放量:1000吨以上;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在建))系统生成对企业的处罚金额为652000元;对矿长潘军的处罚金额为155000元;对环保矿长孙伟的处罚金额为135000元;对机电矿长张荣俊的处罚金额为135000元;对机电动力科科长杨学敏的处罚金额为135000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企业罚款陆拾伍万贰仟元整(¥652000.00)
对矿长潘军罚款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
对环保矿长孙伟罚款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
对机电矿长张荣俊罚款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
对机电动力科科长杨学敏罚款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庄煤矿
负责人: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新华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及时维护、检修污水处理设施,致使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6月16日21时-17日凌晨5时,将7603立方米未经处理的矿井水直排马莲河;2.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将案件违法情形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裁量因子,持续时间:不足5天;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日排放量(水):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行为情形: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后果:区域影响:跨省级行政区域)(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排放去向或区域/产废去向:Ⅲ类水体;日排放量(水):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系统生成的处罚金额分别为847000元、7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壹佰陆拾万柒仟元整(¥1607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9号
当事人名称: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庄煤矿
负责人: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新华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6.16”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也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将案件违法情形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事故等级:一般;处置情况:未启动预案),系统生成的处罚金额为4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庄煤矿
负责人: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新华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缺失,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将案件违法情形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了裁量(行为情形:未及时开展;行业分类:制造业、采矿业),系统生成的处罚金额为21000元。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