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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供热企业与用热户的供暖矛盾突出“集中供暖不热”成为冬季供热群众集中诉求的典型问题,为提升供热企业效能,保障人民切身利益,10月15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考核管理办法共14条,包括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担当,细化考核项目,量化考核结果,衔接供热补贴,调动企业积极性等方面。
■ 每个供热站或供热片区为1个独立的被考核单位,主动接受检查。
■ 考核实行年度百分制,年度考核分值全市排名,分三档: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 全市排名前75%且不低于70分的视为合格,排名后5%或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其他视为基本合格。
■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拨付,年度考核合格的供热单位不核减市级财政补贴;考核基本合格的供热单位,市级财政补贴核减比例最高不超过5%,补贴核减比例按考核分值排名由低到高依次递减;考核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核减比例为5%。
■ 对全市排名后10名的供热单位,视情况暂停新增供热负荷。
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供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服务活动且纳入集中供热管理的供热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供热单位为供热站或热电联产供热片区,即每个供热站或供热片区为1个独立的被考核单位。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市供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在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供热单位实施考核。对于跨区供热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办法分别实施考核。
供热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区城市管理委的供热考核,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情况按要求报区城市管理委。
第五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设备设施维护方面,包括热源辅机故障处置、管网故障处置、管网改造落实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巡检工作的落实、供热应急的处置等情况;
(三)运行管理方面,包括供热运行温度监测及运行参数上传等情况;
(四)供热服务质量方面,包括岗位人员配置及工作效能、不满意工单病例档案建立、12345工单问题的处置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实行年度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设备设施维护方面15分;安全生产方面15分;运行管理方面30分;供热服务质量方面40分。
年度考核分值全市排名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至7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供热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供热启动后1周内,累计3次供热万平方米工单量全市排名前10名的。
(二)因供热质量受到国家、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五)未按《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区城市管理委应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果报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相关情况通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区城市管理委约谈该供热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监督问题整改,并将方案及问题整改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
第十一条对财政予以集中供热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供热单位,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拨付。向供热单位拨付市级集中供热运行补贴时,依据其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拨付。计算公式:应拨付补贴额=清算补贴额×(1-核减比例)。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核减比例为0。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核减比例=该单位在基本合格档次中按照分值从高到低的排名÷(基本合格档次供热单位数量+1)×5%。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核减比例为5%。
区级财政补贴核减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年度考核分值排名分级,对全市考核不合格的后10名的供热单位,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重点督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根据属地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的集中供热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2024年—2025年年度采暖期遵照本办法执行。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grglc@tj.gov.cn,标题注明“‘供热考核管理办法’反馈意见”,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4.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电话:022-63086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