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贺州这样规定→

时事   2025-01-23 19:49   广西  



贺州市公安局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禁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5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洛湛铁路贺州火车站——贵广铁路——平桂新城——富川江——327省道——汕昆高速——洛湛铁路为边界所形成的环形区域,包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边界的河流、道路两侧各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内;

(二)贺街镇、莲塘镇、鹅塘镇、沙田镇、望高镇、羊头镇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具体边界由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西湾街道、黄田镇所辖区域中除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贺街镇、莲塘镇、鹅塘镇、沙田镇、望高镇、羊头镇所辖区域中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和中秋节假日期间。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

特此通告。

 

贺州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2日





来   源:贺州警方

编   辑:张雅洁

审   核:义庆峰

总监制:李军田

法律顾问:陈胤锋 13321740094(贺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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