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司法有法帮您】以案释法篇:买卖微信账号“来钱快”?当心涉刑!

政务   2024-10-21 16:35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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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日常交流、消费结算还是工作通讯,微信已成为最常用的社交软件之一,它在满足人们网络社交需求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觊觎。围绕微信号展开的不法交易,不仅侵犯个人财产,还危害社会稳定。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微信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夏某在网络看到高价收购微信账号的广告后,将自己闲置的微信账号卖出并获利400元。发现了这个“商机”后,夏某招揽唐某、肖某等九人共同贩卖微信账号。



  夏某等人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其一是从中介处购买转售获利;其二是骗取“号农”账号出售获利。他们以有偿租借账号为幌子骗取“号农”账号密码,随即把账号转售诈骗团伙获利。在短短五个月时间内,夏某获取非法收益50余万元;其他人员获利1.5万余元至8万余元不等。


  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先后抓获夏某、唐某等人。十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十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实施向网络诈骗团伙出卖微信账号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十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判处夏某、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或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心语


  “帮信罪”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本案中,夏某等人在明知转卖微信账号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旧大量向他人购买、租借微信账号并予以转卖赚取差价获利的行为属于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


  从法院办理的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析来看,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重点群体。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因盲目消费、攀比心理或家庭困难,在利益诱惑下,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平均年龄23岁,最小的才20岁,他们在朋友的介绍下,自以为找到了一个赚钱快的好机会,最终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也会给升学、就业等方面留下障碍。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是预防帮信罪的关键,特别对于在校大学生、刚毕业的学生群体,学校、社会要多方联动,加强“反诈”、“帮信罪”等普法宣传。


专家点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在互联网犯罪态势高发的情况下,为有效惩治预防新型网络犯罪而设立的。具体言之,该罪是对原本属于相关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但又无法认定为共犯,而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特别规定,旨在有效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从而解决各种犯罪的帮助行为由现实社会向互联网迁移而给打击犯罪带来的困难。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和手机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帮信行为类型。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收购并出售绑定手机号或银行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即微信账户,从而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法院判决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净化互联网空气和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


  帮信即“帮凶”,令人痛心的是,一些年轻人成了网络犯罪的“帮凶”,他们或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因贪图蝇头小利,充当“卡农”或者“卡商”,向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上游犯罪人出售、租借“两卡”,从而成为网络犯罪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在此,提醒包括年轻人在内的所有人,平时要强化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微信、支付宝帐号)等,坚决不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两卡等出售、租借给他人,以防自己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来源:中国普法

全民反诈

加强防范意识,
提高识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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