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文摘   2024-10-10 20:57   江西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赣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5日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批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法治赣州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又一重要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指出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近年来,赣州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为将一些好的经验上升为法规,长效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列为2023年立法审议项目,《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应运而生。


突出系统创新  强化财政投入

《条例》明晰了科技、发改、工信、卫健、协会以及学会等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规定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条例》中一系列创新,为全市科技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好的基础。

其中,《条例》明确成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市科技部门与县级人民政府的科技工作会商制度,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深度推进科技合作,增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同时,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职责,鼓励发挥协会学会作用,健全财政经费管理,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条例》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应当将财政性科技投入全部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性科技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加快成果转化 强化企业主体

“注重务实管用是《条例》的又一大特色亮点。”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介绍,《条例》紧密结合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实践,紧扣特色优势产业,紧紧围绕本市深入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7510”行动计划,积极部署创新链,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推动和保障的创新举措。

科技成果转化是链接科研和生产的重要桥梁。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为落实“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这一理念,在增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等多个维度下功夫。《条例》规定,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实施转化,并明确了自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实施转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在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方面,《条例》通篇40余处提及企业,紧扣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加大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做优企业创新服务环境、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生态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明确,要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要进一步释放科研人员活力,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的创造激励机制和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等。


凸显赣州特色 坚持柔性引才

《条例》全面总结提炼全市科技创新领域的好经验好做法,将全市在全省率先探索实施的“科创飞地”政策上升为法规,这一做法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众所周知,全市坐拥中国科学院赣江创新研究院、中国稀土集团、赣南创新与转化医学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有做好科技创新工作“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例》明确规定支持建强用好中国科学院赣江创新研究院、中国稀土集团等国家级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这些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积极部署建设省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通过这些重量级的创新平台,进一步增强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的有效供给;明确了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的科技资源跨区域合作共享,汇聚更多高技术创新成果。以系列举措持续夯实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出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稀金科创城,推动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转载:赣州政务

来源:江西人大、赣州人大

赣州发展集团
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赣州发展集团)成立于2008年12月,注册资本11.8亿元,主体信用评级AAA级,为赣州市国有独资公司,是市级重大产业、重大项目投融资服务平台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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