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学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为了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教育团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共青团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团的纪律建设原则是什么?团的纪律意味着什么?团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吧!
团的纪律建设原则是什么?
团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党建带团建的各项要求,健全全面从严管团治团体系,全面加强团的纪律建设,为动员引领广大团员青年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挺膺担当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条例二)
团的纪律意味着什么?
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和团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遵守和维护团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三)
团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管团治团。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对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过程,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团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团纪的团组织和团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团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团组织和团员。
(三)实事求是。对团组织和团员违犯团纪的行为,应当以团章、其他团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团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团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团组织对违犯团纪的团组织和团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团组织必须执行。
(五)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对于违犯团纪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直至团纪处分,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条例四)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团内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具有团籍的党员在接受党纪处分的同时,进行相应团纪处分。(条例七)
关于纪律处分
一·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
团员受到警告处分六个月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团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条例九)
二·撤销团内职务
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团员由团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团内职务。由党组织任命的应建议党组织进行撤销。
对于在团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团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条例十)
三·留校察看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者一年。对于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六个月的团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团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六个月留团察看期限。留团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留团察看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团籍。
团员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其团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恢复团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团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十一)
四·开除团籍
团员受到开除团籍处分,原则上不得重新入团。(条例十二)
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该如何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团员或者团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团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团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条例二十二)
THE END
本文由公大团宣发布
文案 | 黄子迈
编辑 | 赖炜涛
校对 | 吴涛
责任编辑|杜洁
审核|安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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