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高陵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
一、管理范围
(一)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二)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三)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100米;
(四)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50米。
二、保护范围
(一)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二)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
(三)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三、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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