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对《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投入效能,结合实际情况,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0月15日18: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guotiantian@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郭田田
电话:022-58832980
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5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等文件精神,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我市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市级统筹、聚焦重点、公平公正、强化监管、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中央安排预算资金,会同市科技局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三)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并报送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四)会同市科技局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二)提出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及项目资金监管;
(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区域绩效目标、绩效自评报告。
第六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压实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制定和优化单位内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目标实现、成果产出、经费支出等情况开展自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及我市市委科技委安排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创新型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市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国家及我市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应用数学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本市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帮扶项目等。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与目标导向类应用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紧密结合本市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加强杰出创新人才培养。
第八条 支持方式。综合采用前补助、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九条 禁止范围。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组织。市科技局每年根据本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采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多种方式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组织工作,并按照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拟立项项目。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可结合自身情况提出拟支持方向,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综合考虑各区科技创新发展水平、绩效评价等情况,纳入引导资金项目组织范畴。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拟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报送区域绩效目标。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相关要求,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驻天津监管局。
第十三条 报送实施方案。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本市当年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驻天津监管局,同时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及时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驻天津监管局。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六条 结余资金管理。引导资金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单位绩效管理。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每年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可按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加强引导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目自评价情况编制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至财政部、科技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天津监管局。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违规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 依法依规管理。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其他未涉及内容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规〔2020〕3号)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科技局
编辑:种 瑞
审核:蒋秀娟
终审:李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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