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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小伙伴们
好消息
今年起
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提高啦
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提高
图源:江苏省人社厅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208元提高至228元(含国家标准部分)。
通知要求,各地应当根据实际确定和调整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筹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2024年11月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
此外,2025年起
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领取条件、情形等
小编已经为大家收集好了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
图源:中国政府网
01
领取时间
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02
病残津贴月标准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03
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04
领取条件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注:具体以当地官方公布信息为准
小编提醒: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南京本地宝,后台对话框,回复【养老保险】,即可获取南京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05
政策原文
<上下滑动查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4年9月27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Anihxw2O1LQ5k0dc-7oXaA
摄图ID:400167980
江苏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呢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江苏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图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39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879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原文链接: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4/10/7/art_77277_11377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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