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组织、参加非法海上旅游活动的通告

民生   2024-09-30 21:41   广东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根据《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海上非客船载客的通知》,各种海上船舶载客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持有客船相应的证书;否则,禁止搭载与该船舶营运和生产无关的人员。

      我县禁止从事或组织游客参与无合法经营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海上旅游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的“海上游”“岛屿游”“海钓”“浮潜”等活动。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禁止在我县开展滑翔伞、三角翼、沙滩车、越野摩托、翼装飞行等体育活动。如有需要经营相关业务,请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审批备案。我县将严厉打击非法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在此,也同时呼吁游客朋友以安全为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轻信任何渠道发布的招揽广告信息,坚决抵制以任何形式出现的管理责任不清、规则不完善、安全防护标准不明确的旅游活动。



南澳县旅游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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