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告
政务
2025-02-10 17:21
黑龙江
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告
元宵节将至,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对已生产或流入市场的孔明灯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二、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凡违反规定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四、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遵守通告各项规定,凡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行为,均有制止和举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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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东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 辑:黄永林
统 筹:刘 洋
责 编:陈博峰
编 审:徐光昊
监 制:陈广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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