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在轻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工作理念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近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中,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04月19日,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与杨某丙因放秧田水的事引发争执,被害人杨某丁(杨某丙的儿子)到达现场后与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发生争吵并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毛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4年12月,师宗县公安局将毛某甲、毛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移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最初将本案立为行政案件处理并已依法给予双方当事人行政处罚,经鉴定杨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转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远亲,但因田地纠纷已发生多次争吵。
考虑到本案具备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条件,且双方积怨已久,若此次将案件诉至法院,只会加深芥蒂,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为此,承办检察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毛某甲的辩护人、被害人杨某丁的诉讼代理人,与各方多次沟通,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的经济能力及愿意支付赔偿金范围,以及被害人杨某丁的治疗费用和诉求。一方面,向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充分释法说理,阐明二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以及后果,说明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条件;另一方面,向被害人杨某丁及其父亲杨某丙分析达成刑事和解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种途径对其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差异之处。在承办检察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耐心调解下,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丁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杨某丁的谅解,双方在师宗县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鉴于毛某甲、毛某乙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拟对二人作犯罪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并就该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会上,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拟不起诉理由后,经评议一致认同并支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对二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会后,承办检察官向毛某甲、毛某乙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再次告诫二人以后要遵纪守法,遇事不要冲动,要用合法途径处理矛盾纠纷。
“小案不小办”,让矛盾纠纷实质性 化解。下一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刻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涵,将矛盾纠纷化解贯穿于检察办案全过程,用检察力量护航社会稳定。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曲靖市检察院宣教办出品
期数 | 总2694期
监制 | 郑林
编辑 |市院宣教办
来源 |师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