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1、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全部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且本人要求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经本人申请,终止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丧失中国国籍的。参保职工移居国外,可在其离境前或离境后本人书面申请终止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将个人 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来源:社保中心
供稿:王磊
审核:刘慧英
签发:马玉洁
编辑:政务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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