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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虽然方便,但网店商家良莠不齐,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如果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要求商家“假一赔十”,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呢?
2023年,茂某通过淘宝平台在某食品店经营的店铺购买代餐粉1件(八盒)。六天后,茂某再次购买代餐粉3件,茂某将收货地址设置在谷城县某菜鸟驿站。茂某收货后,发现该食品所标追溯码无法识别,并称其食用后出现拉肚子的不良反应,认定被告某食品店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要求该食品店退还购物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该食品店淘宝客服置之不理,为此茂某将其起诉至谷城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次诉讼前,茂某已多次在购买产品后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销售者退货退款及十倍惩罚性赔偿。近三年来,茂某在湖北省内的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多达240余件。
谷城法院一审认为:首先鉴于茂某已多次通过购买商品进行索赔,应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明显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对案涉商品可能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无法识别追溯码的事实具有充分的预期,不存在被误导的可能性;其次茂某第一次所购买商品,根据产品说明至少可食用两个周期,茂某仅间隔六天就再次购买,行为明显不同于普通消费者,且无法进行合理解释;最后茂某经常居住地为武汉,案涉收货时间不在谷城辖区内,收货方式亦为菜鸟驿站代收,将收货地址设置在谷城,刻意制造诉讼管辖连接点意图明显。因此,可以认定茂某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产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食品店退还货款,并驳回茂某的十倍货款赔偿责任诉请。茂某不服,上诉至襄阳中院。襄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方面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正当维权行为,另一方面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法院在认定消费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时,不能仅以购买者所购买数量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案件情况对是否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作出认定,兼顾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正常的市场秩序之间的法益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头图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来源:谷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