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
公 告
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内,以下人员(人员名单见附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酒驾、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注册登记、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准驾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由于该批驾驶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现予以公告:
(一)请该批驾驶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罚。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进行缺席直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的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需要陈述和申辩、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附件:交通违法超过法定时限未处理的驾驶人名单
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