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见钟情的男女步入婚姻殿堂
可好景不长,登记结婚没过半年,
就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起诉离婚。
那么男方给女方的彩礼
女方要返还吗?
大伟与小宁于2022年3月经人介绍一见钟情,同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
2022年8月11日,大伟与父母至小宁家中商议婚事,当天便交给小宁一张30万元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作为彩礼,后小宁分三次将该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2022年9月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起初,夫妻关系温馨和谐,之后因为家庭琐事致使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小宁自行做过引产手术,使双方矛盾加深,遂自2023年1月起开始分居。2023年4月,小宁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大伟则主张小宁归还彩礼30万元。庭审中,小宁抗辩称其对婚姻本身并无过错,而且双方已办理婚姻登记且共同生活,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而且彩礼大都用于生活中的日常开销,所剩无几,因此大伟请求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促成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按照习俗,男方在婚前一般会向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彩礼。而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是为男女双方稳定和持续的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案中,大伟与小宁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自结婚至分居,共同居住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即发生矛盾,随即开始分居,可见在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实质意义上以稳定、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大伟给付小宁的彩礼数额达30万元,接近该地区人均年收入的六倍,若小宁拒绝返还收取的全部彩礼,将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令小宁返还大伟彩礼15万元。一审判决后,小宁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虽然彩礼返还与否的通常判断标准为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但就本质而言,彩礼是为了达到一种长期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而给予的赠与,当较为长期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彩礼继续为受领方占有,就会产生一种利益失衡的现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除了考虑双方是否办理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外,还要考量当事人是否具有较为长期而稳定的共同生活这一实质要件。在考量“共同生活”时,一是双方“是否有过”共同生活,二是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问题。故法官在具体判断时,应当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大小及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大伟与小宁虽已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没有互相扶持、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婚后短短三个月即开始分居,后小宁提出离婚,可见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因此,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数额等因素,判决小宁返还大伟彩礼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