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网民陈某某出于吸引眼球、博取流量的目的,在网络平台发布内容为“通缉令:陈小武;罪名:越狱;悬赏金:1000万元”的虚假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二
网民杨某因与沈某某发生纠纷,出于报复、恐吓心理,截取沈某某父亲的人像图片后,编造配文“杀人犯逃亡在官渡,看见请打110”的视频在社交平台发布,严重影响他人名誉,引发群众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网民胡某某通过社交群组发表不当言论,对革命烈士恶意侮辱,将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污名化,影响大众认知、伤害公众情感。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网民陶某某、李某某为吸引眼球,编造“某小区14栋发现拐卖娃娃的窝点”的不实言论,并在社交群组中发布,造成该不实信息被大量传播,引发公众恐慌。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陶某某、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网民陈某某、董某、徐某某为博取流量,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某医院医患纠纷视频,谎称患者死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董某、徐某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六
网民李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一则“安宁螳螂川车辆坠河”视频,该虚假视频在网上大量传播,扰乱公共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删除相关视频,消除影响。
案例七
网民蔡某某、李某某为博取流量带货,在某平台发布一条内容为“妻子离家出走被丈夫抓回来关在房间里不给饭吃”的不实视频,骗取公众爱心、消费社会善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蔡某某、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
网民李某某出于炫耀目的,从网上下载某飙车视频后,配文“昆明街头飙车党发生打架”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经核查,该视频涉及的事件并未发生在昆明,其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视频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
网民韩某在某视频评论区称:“东川收容遣送站,六天活活打死七个人。”经核查,该评论为编造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认知,扰乱公共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韩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十
网民李某某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便将“康师傅食品含有日本禁用农药多菌灵,食用可导致脑麻痹、肝脏肿瘤”的不实言论转发在社交群组中,造成谣言信息传播。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予以批评教育。
素材 | 云南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