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善专业 | 以案说法:工程尚未完工发包方要求停工退场,承包方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学术   2024-08-19 17:57   江西  



引言:商事领域,协议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达成合作,但由于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因施工周期长,经常出现各种突发情况导致项目停工,为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产生争议无法协商。除了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之外,承包方能否主张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呢?笔者有幸参与办理一起实际案例,下文通过此案就该问题和大家做具体探讨。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0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将土建及水电工程发包给A公司。2021年3月28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日历日,合同价款为30405432.43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进场施工。在基础开挖过程中遇到地下溶洞,A公司与B公司协商不成,导致工程停工。2021年6月25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停建退场书面通知,要求A公司立即进行退场并办理工作面移交,并明确存放在工地的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暂留工地,以便后期央企来接收。2021年7月6日,B公司与A公司对已完工程量、现场材料物资、间接费用等进行了核对,签署了《项目临时设施投入清单》。

A公司随即要求B公司办理退场结算,但B公司一直拖延未与A公司办理结算。因交涉无果,A公司遂依据合同管辖约定申请商事仲裁。

争议焦点:是否应支持A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

裁判观点:

仲裁庭认为本案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解除,同时鉴于由于疫情期间导致经济形势恶化,施工企业利润率较低,同期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年度报告),2020年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利润总额与总产值之比)为3.15%,2021 年为 2.92%,根据双方当事人基本利益平衡的公平原则和民商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衡量,兼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同期建筑业产值利润率情况酌情以3%利润率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最终裁决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862056.09元。

案例评析:

(一)何为可得利益损失?

通说认为,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本身获得的利益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由于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取得合同规定应交付的财产,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简言之,可得利益损失指的是受害人在合同履行后原本可获得的利益,但因对方违约行为而无法获得。

(二)本案仲裁委之所以支持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主张,可从以下要点进行分析:

(1)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成立并生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应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因此,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前提系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承包方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且发承包双方已经履行招投标程序,B公司也发送中标通知书给A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故A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存在合同依据。

(2)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导致应当取得利益而未取得,承包方作为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可得利益损失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认定本案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解除。因B公司提供的勘察设计方案出错,未能提前发现地下溶洞,导致施工遇到障碍无法继续,且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B公司于2021年6月25 日单方面向A公司下发停建退场工作联系单,要求A公司立即进行退场并办理工作面移交,A公司被迫停工,故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因可归责于B公司。

庭审中B公司虽然辩称A公司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且未尽到充分查勘的合同义务,未发现地下溶洞地貌,导致工地中途被迫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A公司承担。本案B公司并没有将地质勘察发包给A公司,地质勘察亦不是A公司的承包范围。仲裁委最终支持我方观点,即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导致A公司无法通过对案涉项目的施工获得工程款及利润收益,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可得利益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应是在签订合同时对方可以预见的范围,守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充分举证。

虽然庭审中B公司代理人辩称合同没有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A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律与事实依据。但我方律师经过与公司多次沟通,收集并整理大量成本支出证据材料支持我方诉求,并梳理事实脉络以及提供法律检索报告、代理意见提供给仲裁委,仲裁委最终认定我方证据的真实性,并采纳了我方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代理意见。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A公司从前期招投标的准备以及施工前期进场支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同时,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应当向承包方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为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赔付金额,仲裁委同意申请司法鉴定,并以鉴定意见明确合同总价款扣减已完工工程价款作为可得利益的计算基数,并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同期建筑业产值利润率情况酌情以3%利润率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

承办律师建议: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一项专业技术极强的工作,需要证据与法律相互支撑,司法实践中不乏不被支持的案例。当事人起诉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而且将面临极高的败诉风险。笔者建议承包方做好以下几点以争取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

1、确保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避免因合同无效丧失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权基础,并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2、督促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执行,避免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一旦发现发包方违约,承包方应及时发函通知对方,并固定好相关证据。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应及时发函提出异议并让发包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或保留好发包方出具的停工函。

4、承包方在发现发包方违约后,需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而无法获得法院对扩大损失的赔偿。

5、建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并收集可得利益损失可预见性和确定性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6、对于已完工工程款金额争议较大的部分,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确定。

结语: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通过增加违约成本遏制违约行为,保护守约方的信赖利益,并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以促进诚信履约。若将损害赔偿范围仅限定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显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甚至纵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发生,亦不符合《民法典》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立法初衷。


律 师 介 绍

李剑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联系电话:15879056340


中共党员,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尚法团队负责人,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副主任,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师,江西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高新区法律咨询专家。兼任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江西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会成员、南昌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委会成员、南昌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南昌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执业以来,担任了多家企业及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并得到顾问单位的一致高度认可。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争议纠纷案件,涵盖了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劳动争议、重大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并形成了一套自己的诉讼策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等实务经验。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及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全过程风险管理及争议纠纷解决、民商事及经济纠纷案件办理。



律 师 介 绍


马鹏文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15068788959


曾任职某建筑公司资质及合约岗位,具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对企业合同管理及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具备丰富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执业期间已办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仲裁、民间借贷等诉讼案件,同时还为多个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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