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项目制合同终止,劳动者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吗?

政务   2025-01-08 16:32   陕西  


“当初你入职的时候,我们签的就是项目制的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属于临时用工,和那种有具体时间期限的劳动关系不一样。项目终止了,大家各自走人,哪有什么经济补偿?”听到杨经理的话,陈先生一时不知该如何反驳:在从事项目的时候,杨经理向客户介绍他时都称他为“我们公司的陈工”,项目结束后自己居然莫名其妙成临时用工人员,还拿不到经济补偿,哪部法律会这么欺负人?


半年前,陈先生所在的这家科技公司为了一个项目进行招聘,陈先生各项条件都符合要求,被公司驻项目的负责人杨经理录用,担任工程师。由于这个项目和公司的其他常规经营内容无关,项目完成后陈先生也无法参与公司其他业务,公司就与他签订了以完成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半年后,项目完成,杨经理通知陈先生劳动合同即将终止。当陈先生提出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时,遭到拒绝。他反复与杨经理交涉,却被杨经理的说法搞懵了。


冷静下来后,陈先生决定不能轻信杨经理的说法,要自己找到正确权威的解释。于是,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自己究竟能否拿到经济补偿。


了解了他的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他,杨经理对法律的解释是错误的,项目制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有合同延续时间上的不确定性等不同,但在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并无不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有权在任务完成、劳动合同终止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根据陈先生的实际工作时长,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陈先生拿到了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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