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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4月3日
H 集团设立资金中心(无财务公司资质),对各级子公司货币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各子公司银行账户收到的资金,于当天自动归集至资金中心主账户;子公司需要对外支付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相关资金时,通过资金中心主账户由母公司代为支付。问题:子公司通过资金中心主账户对外支付的资金能否在子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按照实际用途列报?当子公司的资金被归集到母公司账户,由母公司代为对外支付款项时,在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仍然应当根据对外支付款项的性质区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予以实际反映,这样有利于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反映的财务信息。《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对于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情况,对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判断和列报,如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当分析判断相关现金流出的性质为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并在现金流量表内列报;如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时不涉及现金流量列报问题。本文转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通讯》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