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晋商网获悉,近日山西有多家煤炭企业因偷税被罚,涉及山西知名煤炭民企和地方国企,总计被罚699.096万元。
▋马长江控股煤矿偷税575万元
山西宏源集团旗下的山西蒲县宏源集团富家凹煤业有限公司偷税数额达到575万元,被处罚287.5万元。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偷税数额5751000.55元,罚款2875500.28元。
穿透层层股权,山西蒲县宏源集团富家凹煤业有限公司背后实控人是马长江。
马长江是山西知名“煤老板”,于1967年2月18日出生于临汾市乡宁县西坡镇碟子村。与其他“煤老板”不同,马长江学历颇高,他本科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中文系,后来又分别拿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和明尼苏达大学全球管理博士。
在创建山西宏源集团之前,马长江曾在河津市杜家湾煤矿、山西省蒲县北峪煤矿、山西省蒲县北峪煤矿当矿长。1999年,马长江自立门户,成立了山西宏源集团,曾命名蒲县宏源投资有限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山西宏源集团已发展为涵盖清洁能源、教育、文旅、康养等四大产业板块的大型企业集团,不过煤矿产业仍是企业重要收入来源。
▋古交一煤企被罚262.7万元
古交市珍旺煤焦铁贸易有限公司也因偷税被处以罚款262.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单位取得虚开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61130,发票号码01839931-01839950、01849721-01849730、01849736-01849737、00161315-00161344,销售额6115559.74元,增值税税额1039645.26元,价税合计7155205元)并抵扣全部进项税款,导致少缴增值税1039645.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775.17元,企业所得税1514728.25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比例96%【(1039645.26+72775.17+1514728.25)/(12078.21+6774.33+96776.12+2909.5+1039645.26+72775.17+1514728.25)】,对上述偷税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1倍的罚款2627148.68元。
此外,对该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天眼查显示, 古交市珍旺煤焦铁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法人、总经理以及控股股东均为崔珍旺。
▋ 两家国企被罚
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因偷税被罚147.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473490.15元(2946980.1*0.5)。
资料显示, 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是高平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成员,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企业,公司控股股东为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后者实控人则为高平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襄矿上良煤业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处以罚款1.596万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消息,该单位在账簿上伪造工资多列支出的行为,属偷税行为,对因此产生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6,600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5,9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资料显示,山西襄矿上良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是山西襄矿集团成员,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控股股东为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后者是由襄垣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全资控股的国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