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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临时用地管理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关于《关于规范全县临时用地管理及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高新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切实维护临时用地土地权利人与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县临时用地管理和补偿标准。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不得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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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的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临时用地原则
(一)依法用地原则。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申请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土地。
(二)依规补偿原则。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与有关土地权属主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补偿政策标准及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三)期满复垦复绿原则。临时用地期满,土地使用者按照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承担复垦复绿责任,分别接受县级或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验收。
四、临时用地补偿
(一)规范补偿事项。按照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第一年用地补偿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土地租赁费两项之和,第二年起(含第二年)用地补偿只包含土地租赁费用。
(二)规范补偿及租赁标准。青苗补偿费参照《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22〕11号)文件执行,按土地类别进行补偿。如我县征收土地补偿政策标准根据规定发生调整的,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同步调整。土地租赁费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文件按土地类别计算。临时使用水田的,土地租赁费按每年每亩2280元(征地补偿标准/30年土地承包期,即:每亩68400元/30年=2280元/年);使用水田以外的其他类别土地的,土地租赁费标准参照临时使用水田标准结合地类系数确定,具体地类系数见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
(三)规范地类系数修正。1.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水田的土地租赁费,按每年每亩2280元执行。2.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旱土的土地租赁费,按照本通知水田标准的0.83倍的地类系数执行。3.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园地、林地的,土地租赁费按照本通知水田标准的0.67倍的地类系数执行。4.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未利用地的土地租赁费,按照本通知水田标准0.5倍的地类系数执行。5.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租赁费按照本通知的旱地标准执行。6.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坟地的土地租赁费按照本通知的林地标准执行。
青苗包干补偿及土地租赁费用标准
土地类别 | 青苗补偿标准 (元/亩) | 土地租赁费 (元/亩) |
水田 | 6800 | 2280 |
旱地 | 6000 | 1893 |
林地 | 4000 | 1528 |
园地 | 6000 | 1528 |
水塘、藕塘 | 5500 | 1893 |
未利用地 | 0 | 1140 |
建设用地 | 0 | 1893 |
坟地 | 0 | 1528 |
备注:水塘、藕塘青苗补偿5500元包含干塘费(每亩1500元) |
五、临时用地管理
(一)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结论;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审查结论。审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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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指导。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临时用地的补偿费按本通知执行,合同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租金收入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全额缴纳同级国库。
(三)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双方约定银行的“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与县自然资源局、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方案》应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复垦费用金额,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20%,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预存完毕。列入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可由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银行担保函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担保函应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相同,不得附加限制期限。
临时用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同步推送同级税务部门,由临时用地申请人办理完税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编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报经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1年。临时用地使用人可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分期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复垦期限届满60日以前完成土地复垦施工,向批准临时用地或受委托负责复垦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通过验收的,向临时用地使用人发放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临时用地使用人可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和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分别向银行和税务部门申请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资金结余费用和退还耕地占用税。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者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垦。使用林地期满后,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在1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恢复植被。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未按期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开展临时用地补偿的项目,按原双方约定单价执行。
附件: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