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保护森林资源 触犯刑法须担责!

文摘   2024-10-22 17:31   福建  

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更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但滥砍滥伐、毁林种茶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2024年8月21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的一起“毁林种茶”案件进行宣判。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三佛塔村梁某某为种植茶叶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使用手锯、柴刀、斧头擅自采伐位于福鼎市店下镇三佛塔村林家宅后门山山场的自家自留山上林木,并对采伐后的山场进行开垦种植茶苗。经鉴定被告人梁世里采伐的林种为薪炭林和一般用材林,共采伐阔叶树林木1276株,林木立木蓄积累计28.5957立方米。2024年8月21日,福鼎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违规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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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稻香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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