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通过查看产量报表,煤矿3月份生产原煤101832吨,8月份生产原煤209243吨,9月份生产原煤309147吨,10月份生产原煤315458吨,12月份生产原煤207676吨,月产量均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2024年生产原煤1414047吨,年产量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处罚内容: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处煤矿壹佰伍拾壹万元整(¥1,510,000.00)的罚款
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神木)煤安罚〔2025〕001003号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51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27
处罚机关:神木市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