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批矿山救护队伍的创建

文摘   2024-10-06 23:00   辽宁  
在旧中国,由于煤炭资源被外国列强掠夺,矿工生命安全不受保护,甚至出现了1942年辽宁本溪“4·26”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中,救护队只抢救日本的坑长、无视中国矿工生命的极其恶劣事件。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加强煤矿救护队伍建设成为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1948年,东北全境解放。当年12月9日,抚顺老虎台煤矿从井下生产一线抽调32名工人,正式成立了第一支专业矿山救护队,下设3个10人常备小队,同时组建了近50人的辅助救护队。随后,吉林西安矿务局、通化矿务局等局均组建了救护队。1949年,东北煤管局要求各矿务局“成立救护队,准备器材,经常训练”,辽宁抚顺、阜新和吉林辽源3个煤矿在辅助救护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新中国首批专职矿山救护队,共有66人。随着煤炭工业组织机构的设立,在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6个大区煤矿管理局的要求下,各矿务局相继建立矿山救护队,并初步形成了大队、中队、小队的队伍结构体系。

矿山救护是一项与时间赛跑、与危险较量的特殊工作,特殊的任务需要特殊的队伍,特殊的队伍需要特殊的管理。苏联是最早对矿山救护队实施军事化管理的国家。在借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决定把军事化管理作为建设专业化矿山救护队伍的基本路径。

《中国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试行规程》(应急管理部档案馆馆藏)

1953年,燃料工业部煤矿管理总局发布《中国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试行规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煤矿救护队规程,是煤矿救护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规程分别从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任务及职责、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的工作、学习与演习、设备、待遇等六个方面全面规范了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在队伍建设方面,全国国营煤矿矿务局或独立矿须建立救护站,即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或独立救护所;矿务局下各厂、矿须建立辅助救护站,即辅助矿山救护队;救护队按大队、中队、小队三层组织组成。在工作内容方面,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必须轮流值班,日常分为值班、待机、检查三组,针对突发事故的准备工作、应对处置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均有详细要求。在学习和演练方面,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的学习和训练期定为一年,学习科目、学时、演习项目及频率等量化指标也有详细的规定。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充分突出“军事化”三个字,体现了煤炭管理部门对矿山救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

苏联专家对救护队的建设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议。1955年至1956年,苏联专家郭世金受煤炭工业部邀请前往鸡西、双鸭山、鹤岗、抚顺、大同、本溪、开滦、贾汪、焦作等多个矿务局指导矿山救护工作,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机械使用与改进、防火、矿井通风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建议和解答。此外,郭世金还对我国的矿山救护机构设置、各项工作规程制定、救护队实验装备设置、救护队员训练、化学气体配制等各方面工作提出了详细建议。

苏联专家郭世金对鸡西矿务局救护工作的建议(应急管理部档案馆馆藏)

1956年4月,煤炭工业部制定并颁布了《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规定了救护队建制、管理、训练等方面的管理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了矿山救护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1952年至1957年,燃料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先后拨专款成立了北京、阳泉、大同、淮南、开滦、本溪等44个矿山救护队,共1485人。各矿山救护队牢记使命任务,坚决守护矿山安全,在装备落后、救灾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仍坚持发扬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依靠扎实的基本功,运用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有效应对事故,为减少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撰稿:应急管理部档案馆 汤琳、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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