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二)

政务   2024-10-22 17:29   天津  





为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36条“硬措施”落地见效,发挥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镇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例进行公布,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件基本情况




1

案例一:2024年9月2日,我镇安全检查人员对某电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铸造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2

案例二:2024年9月6日,我镇安全检查人员对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周围积尘较多。


3

案例三:2024年9月11日,我镇安全检查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周围积尘严重,且未见粉尘清扫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解读】

1.说明:“生产性积水”是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步存在、同步运行,且暴露在生产现场的生产工艺操作必须性水源,如开路冷却水系统的收集水槽、水箱,深井铸造工艺的深井内部冷却水等。

2.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2)生产期间厂房内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3.除外情形:

(1)生产期间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潮湿。

(2)生产期间设置在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3)生产期间厂房内的熔渣、液渣缓冷场地存在积水。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判定情形: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整 改 情 况



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已分别责令相关企业于近期完成整改,及时清扫现场积尘或非生产性积水,并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或粉尘清扫制度。

提示: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36条“硬措施”要求,对于企业自查发现主动整改并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免于行政处罚,请各企业深入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积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确保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图文:公共安全办

编辑:闫   杨

校审:王婷婷

终审:孙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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