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36条“硬措施”落地见效,发挥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镇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例进行公布,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解读】
1.说明:“生产性积水”是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步存在、同步运行,且暴露在生产现场的生产工艺操作必须性水源,如开路冷却水系统的收集水槽、水箱,深井铸造工艺的深井内部冷却水等。
2.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2)生产期间厂房内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3.除外情形:
(1)生产期间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潮湿。
(2)生产期间设置在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3)生产期间厂房内的熔渣、液渣缓冷场地存在积水。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判定情形: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已分别责令相关企业于近期完成整改,及时清扫现场积尘或非生产性积水,并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或粉尘清扫制度。
提示: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36条“硬措施”要求,对于企业自查发现主动整改并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免于行政处罚,请各企业深入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积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确保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图文:公共安全办
编辑:闫 杨
校审:王婷婷
终审:孙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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