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政务   2024-10-18 17:31   天津  


(1990年12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弃及随地吐痰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圈、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

)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


  第四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


  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须经街道办事处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行任务,并佩戴区政府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五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市、区和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八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文明天津

微青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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