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日
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
火锅店违规使用“口水油”案件
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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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火锅店在锅底中添加了”口水油“。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后,迅速进入火锅店的后厨区域。经过一番细致的搜查,在厨房的一个角落里发现了一个塑料桶,桶内盛放着可疑的油脂,且上面还放着一个漏勺。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火锅店工作人员支支吾吾,无法提供这些油脂的合法购进票据及资质证明。
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发现,该火锅店为了提升火锅的口感,竟在2023年10月就暗中授意厨师长将顾客食用后剩余的“口水油”进行回收、加工处理,并掺入新油中制成火锅锅底再次供顾客食用。
这一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更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已依法将此案移交至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进行进一步处理。
“口水油”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属于刑法概念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口水油”这一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用于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口水油”与传统“四川老油”不同,“四川老油”的回收保存和重复使用仅限于厨房的加工制作阶段,没有掺入食物主料,更没有进入食用环节。而本案中被查处的“口水油”主要是指对剩余食物底料中的油脂进行回收和重复使用的油脂,具有严重危害:一是可能造成甲肝病毒、乙肝病毒等传染性病菌的交叉感染。二是油水中的食物残余、唾液酶等物质容易发生水解和氧化导致油脂酸败、滋生细菌。三是油脂经过反复高温,有害的反式脂肪酸会增加,产生多种慢性致癌物质,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口水油”具有严重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 | 南充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