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存储、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文摘   2025-01-06 21:06   福建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存储、经营、燃放

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漳平市广大人民群众:

春节将至,为确实维护好岁末年初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漳平市城区限放区范围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即“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凡涉及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并主动到公安、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公安、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造成火灾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生产经营许可、场所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积极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实际情况依规给予举报人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7538502。

漳平市公安局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漳平市交通运输局   漳平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12月23日


来源:漳平市融媒体


吾祠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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