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33次偷盗被不起诉!

学术   2024-10-07 12:14   广东  







33次偷盗为何没被定罪

以良法善治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6月17日19时30分,平和县检察院四楼会议室的灯光照常亮起,每周一的“夜读”开始了。“夜读”中,该院检察官不仅学习新法规、新精神、新理念,还讲办案体会、执法感悟,大家一起交流思想、碰撞观点。

“对李某盗窃作不起诉处理,正是融合了天理国法人情,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就在眼前,这也启示我们办案时要善于把法理情有机统一起来。”围绕当晚“夜读”主题——“如何将‘三个善于’融入办案”,检察官“旧案重提”,分享了一起“小案不小看、不小办”的履职心得。

27岁的李某,无业无收入,却有酒瘾,没钱买就偷。两个多月在超市偷了33瓶白酒,每瓶6元,总计198元。案发后,李某家人代为赔偿损失。

司法解释规定,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可构成盗窃罪。2022年12月,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对李某该不该定罪?

“盗窃价值不到200元,如果唯次数入罪论处,这个年轻人自此贴上犯罪的标签,对他人生的影响不是一阵子,而是一辈子,这是实施刑罚的目的吗?是办案所要的结果吗?”办案中,检察官这样问自己。对“多次盗窃”行为是否以盗窃罪论处,要综合考虑盗窃的对象、方式以及已经取得财物数额等情节,纵观李某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金额及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检察官分析道。

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起诉。

“今后,我一定改过自新,做守法公民。”2023年3月2日,平和县检察院对李某宣布不起诉决定,李某表示深深的忏悔。

刑事不追究,不代表不担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对李某行政拘留十五日。“此案一年多了,李某吸取了教训,没有再盗窃过。”检察官说。

“该案解决的就是简单办案、机械执法问题。”在平和县检察院检察长黄国盛看来,办理的案件于法周延、于理有据、于情不悖,契合法治精神,以良法善治达到最佳办案效果,彰显了检察担当。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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