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情背景
10月20日,莲新社区的居民李女士向社区调解委员会反映,数月前,她在某美发店办理了一张预付卡,充值了2000元。然而,由于美发店的租赁到期和租金调整等情况,决定搬至另一个区域继续经营。李女士得知消息后,考虑到新地址距离较远,决定不再继续在该店消费,并要求退还卡内余额。但美发店以“办卡时已有规定,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在多次自行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向莲新社区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接到李女士的诉求后,莲新社区调解员迅速介入,首先详细了解了李女士的充值金额、消费记录以及退款要求。李女士表示,她对美发店的搬迁感到非常不满,认为这严重影响了她的消费体验,她有权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同时,调解员也积极与美发店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美发店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因为租赁到期,租金上涨了好多,唯有调整经营策略而搬迁,对于李女士的退款要求,他们并非不愿意处理,而是希望能够在搬迁过程中妥善处理所有客户的退款事宜。由于搬迁涉及诸多事宜,如新店装修、员工支出等,而且他们并非恶意倒闭,只是经营调整,李女士还是可以继续使用预付款来消费的,美发店也会赠送一些老会员的优惠项目给李女士,如果全额退款,那么其他会员知晓该情况也会有同样的诉求,这实在超出了店家的承受范围。
为了推动问题的解决,调解员耐心向美发店负责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如今美发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迁移服务场所,增加了消费者的时间和交通成本,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过一系列法律解释以及类案释明后,美发店的代表人对自身作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准确的认识,也认识到自己存在不足之处。调解员趁热打铁,引导美发店在维护客户关系的角度思考问题,深化好口碑才有持久好生意的理念。同时,调解员也引导李女士理性表达诉求,考虑美发店的实际情况,引导李女士互谅互让并换位思考,服务开始前美发店在价格上已经给出了优惠,在之前的服务中都做到了尽心尽力,从实际情况出发协商退还余款更妥当。如果通过诉讼途径去处理,不仅耗时耗力,可能判决之后也难以实际执行,不如转换思路,争取保留原有的消费权利,也算是符合最初的办卡需求和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经过协商,美发店同意退还李女士卡内余额的80%,剩下的20%可以选择继续到新店消费。双方表示同意,李女士感谢社区调解员的辛勤工作。此次调解不仅解决了李女士的实际问题,也增强了社区居民对社区调解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为构建和谐社区、维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点评
中山石岐发布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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