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李某某之前的同事廖某(另案处理)对李某某称,提供银行卡、手机等用于收款转账可以获得流水金额1%的报酬,而且是以使用赌博类小程序的名义操作,不需要担心被查到,李某某同意了。2024年1月6日至2月1日期间,李某某根据廖某的安排,伙同廖某及廖某介绍的两名陌生男子(身份待查)先后在南康城区、信丰县、南康区龙岭板材城等地,将其本人及其妻子梁某某名下的账户、手机、身份证、微信、支付宝及相关密码等提供给对方用于收款转账。期间,李某某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身份验证注册了相关账户,在转账时配合刷脸验证并且根据对方的要求到银行柜台和ATM机取现28000元。李某某供述称非法获利2102元。
经查询,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被转入资金127641元,直接涉案2起共计46220元。李某某妻子梁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被转入资金17786.71元,直接涉案2起共计5000元。
2024年2月21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为违法犯罪活动使用,仍提供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手机等给他人收款转账使用,并且现场配合刷脸等验证、取现,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且导致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事实无法及时查处、损失无法追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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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编辑:刘瑞岚
审核:黎衍金 刘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