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非接触性。不法分子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表面上是为社会正义而发声,但实际是通过恶意炒作或制造舆情威胁敛财。即通过网络广泛搜集并发布相关企业的负面信息,以舆论裹挟被发布对象,通过“花钱删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主动联系被害方投放负面信息,迫使被害单位缴费删帖,有的以扩大负面影响实施胁迫,打着“商业合作”的旗号,以签订合作协议形式收费规避风险,掩饰犯罪,企图为敲诈敛财披上“合法”外衣。
▶ 二是犯罪对象体现较明确的目标性、时机性。主要针对财经、环保、食药、民生等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影响大的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处于上市、融资等关键节点的大型企业易受威胁。
来源:江西政法
编辑:孙平
审核:黎衍金 刘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