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丨现场查获150余箱,发现请及时举报!

政务   2024-12-12 17:02   浙江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旺季
却也是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高发期
有人怀着侥幸心理
打起了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的主意


近日,海盐县公安局接到县应急管理局移交非法储存、买卖烟花爆竹线索,立即指令治安大队、武原派出所等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经分析研判,最终摸清了违法嫌疑人周某的相关情况。
经查,违法嫌疑人周某涉嫌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12月11日上午,海盐警方研判发现嫌疑人周某正在驾车转运烟花爆竹,随即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于城镇当场截获嫌疑人车辆。据周某供述,执法人员找到了位于通元镇辖区废弃厂房内的一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

在废弃厂房二楼,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堆放了大小不一、种类繁多的烟花爆竹,小到“仙女棒”烟花,大到“加特林”烟花。经核实,现场足有烟花爆竹150余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立即调派了一辆民爆物品运输车,将现场查扣的烟花爆竹转运至烟花爆竹专用存储仓库,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目前,违法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县公安局行政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类危险物质,擅自储存在民房车库、储藏室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小区车库、储藏室内严禁储存烟花爆竹。

如果发现有人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海盐警方将持续加大
冬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力度
排查各类公共安全隐患
严惩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黄凯洁 沈晖

编辑:黄凯洁    一审:江一

二审:吴方舒    三审:陈轶萍



海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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