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上流传的一份“知名车企logo成为烧烤炉的通风孔”的相关判决,引发关注。据判决书显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来汽车)将浙江北山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山狼户外)告上法庭,指其生产、销售的烧烤炉上的通风孔设计“撞脸”前者logo,损害了原告已达驰名状态的权利商标的合法权利。
11月22日,审理该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北山狼户外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蔚来汽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12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蔚来汽车及北山狼户外的诉讼代理人处,证实了该判决的真实性。蔚来汽车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方是一家户外用品专营店,蔚来自己也有自营的户外露营产品,且也有户外随行烤炉。事实上已经有部分消费者误以为对方卖的是蔚来品牌的产品,产生了实际混淆,万一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会对品牌形象带来巨大不良影响。因此,起诉是出于对恶意侵权的行为零容忍,选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北山狼户外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还在与被告沟通是否上诉,目前还没决定。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他表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便评论。
▲烧烤炉上的通风孔设计“撞脸”蔚来汽车logo
据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发现,被告北山狼户外在多个电商平台的店铺上架带有类似原告注册商标的便携烧烤炉,售价从121元至137元不等。
从2023年4月至9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又进行了多次购买并取证。原告所做的公证书中显示,因该烤炉的通风孔与蔚来汽车商标高度相似,被众多买家和网友误解,评论区频现“我还以为蔚来的呢”“这是蔚来烧烤架吗”“看了两遍才发现不是蔚来,那个标志真的太像了”“蔚来怎么转行做烧烤架了”等。
原告蔚来公司经比对认为,原告涉案商标上方为半圆形,下方为尖角的小A形,被诉侵权标识同样为半圆形和小A形的上下组合,与原告涉案商标近似。从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来看,该标识具有商品来源识别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蔚来汽车指控,被告北山狼户外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烧烤炉上使用原告权利商标,相关公众已产生了混淆误认,明显系对原告权利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损害了原告已达驰名状态的权利商标的合法权利。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蔚来汽车要求,北山狼户外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支付维权成本28万元,并在报纸和一些电商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决书显示,原告蔚来汽车于2016年4月1日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申请了第20259564号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
原告认为,上述权利商标系原告电动汽车产品的车标,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经大量宣传,知名度较高,已经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程度。
而北山狼户外则辩称,被诉侵权标识只是烧烤炉的通风孔,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被诉侵权商品为烧烤炉,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被诉侵权商品在销售宣传和外包装中均凸显了被告的注册商标“北山狼”,该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不会将被诉侵权商品误认为原告的商品;原被告彼此营业范围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不会引起误认。
法院审理认定,蔚来注册商标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二者形状基本一致,仅存在细微差别,构成近似商标。
判决书中指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受到他人攀附;注册商标的识别性和知名度越强,相关公众越容易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位于烧烤炉两侧显眼位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蔚来公司或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造成一定的混淆。同时,被告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极易淡化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形成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南京中院一审认定,被告制造、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伟华介绍,“商标使用”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商标法对其有明确的界定,要求商家不仅要在商品或包装等上面使用标识,还要求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进行使用。
他认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构成商标法规定中的“商标性使用”。换句话说,如果商家使用某个标识时,并不是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标明生产厂家)在进行使用时,就不会构成商标使用。没有商标使用,就谈不上商标侵权的问题。
他举例称,某位于青岛的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青岛”的字样,如果是作为城市名称使用,就不属于对青岛啤酒公司“青岛”商标的商标性使用。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霞介绍,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二是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三是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涉及的是在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即将他人的在汽车上注册的图形商标在烧烤炉上作为通风孔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王新霞认为,原告与被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由于蔚来汽车提供的证据证明其logo作为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驰名商标的禁用权可以扩大到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给予商标与其知名度相匹配的保护力度是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
王新霞指出,蔚来汽车的logo并不是自然界中的固有图案,是蔚来汽车独创设计并注册为商标,经过蔚来汽车的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北山狼户外将其作为烧烤炉上的通风孔使用,该图案也不是通风孔常用图案,更不是通风孔无法避免使用的图案,两者如此相像非偶然可以解释,北山狼户外对他人权利未进行合理避让,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李伟华则认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图形主要是作为其烧烤炉产品的通风孔造型,具备一个实质性的功能作用,也就是说它首先是个通风孔,而不是标注产品来源的商业标记,这样的一个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确实值得商榷。此外,如果大多数消费者看到烧烤炉上的这个镂空图案时仅是将其作为一个通风孔造型看待,此时也很难发生混淆的结果,尤其是被告如果在产品上同时标注了其自有的品牌标识时,没有混淆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王新霞表示,虽然判决尚未生效,但该案也提醒相关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及进行设计装潢时应注意对他人权利进行避让,不可任性地以非故意为由将他人的商标或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随意拿来使用,如在自行车车座上镂空一个奔驰汽车logo,将香奈儿的logo作为杯子的把手,将雪糕做成法拉利汽车形状等,这些都可能会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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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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