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以下简称《提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标准》自2024年10月9日起实施。《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4号)停止执行。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辖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畴。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市)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附件: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黔南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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