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镇雄一超市收银员偷吃偷拿被拘留!

民生   2024-10-28 19:4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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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雄检察

原标题: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多次“小偷小摸”,该不该捕?



这是一起盗窃案,案情简单,属于“小偷小摸”,数额不多,也就“百十来块”,像这样普通的“小案”,每天都会在检察官的桌上来来去去,但是对检察官而言,“小案”不能“小办”,因为在每本案卷背后,都是一段甚至几段鲜活真实的人生。

今天,我们和大家分享一个办案故事,这是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看似很普通的一个“小案”,但它又是一个很“麻烦”、很“棘手”的案件。

案情回顾

时间来到2023年,肖某某在某小区里经营了一家生活超市。因店里有两个收银台,分别在店的两头,需招聘1名收银员。2023年12月11日,肖某某招聘张某某到超市上班。一开始上班时,张某某也未动偷吃偷拿的心思,直到2024年1月份,张某某就会趁肖某某不在或者肖某某不注意的时候,悄悄的偷拿店里的香烟和零食。尝到甜头的张某某后又多次偷吃偷拿了香烟和零食。但因担心被老板肖某某发现,又不敢过于频繁的偷吃偷拿。直至3月,张某某的偷吃偷拿行为被老板发现。


2024年3月15日,肖某某报案至镇雄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3月16日立案并将张某某拘留。3月20日,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请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某在1月至3月期间,共计偷拿过五、六次香烟,每次拿一包,共计价值100余元,偷吃偷拿烤肠、饮料等零食20余次,共计价值15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某的行为明显符合“多次盗窃”。

但法律不应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应是有温度的,应兼顾情理和法理的统一。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结合起来理解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虽然张某某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嫌疑人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盗窃时只有19岁,相关证据显示,张某某并未高频偷吃偷拿、且张某某不敢盗窃高额财物,其是出于贪小便宜的心思,几天或者十几天拿一次香烟,数次偷吃超市的烤肠、饮料,其盗窃的商品价值总计不超过400元,属于“小偷小摸”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上升为犯罪打击,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批捕复核审查

2024年3月27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无罪不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不批捕理由说明书。镇雄县公安局认为,张某某盗窃次数多,应当认定“多次盗窃”犯罪,遂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另行指派检察官办理。检察官调阅案卷、围绕案件事实及证据、原不批捕理由以及公安机关复议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认为不能简单唯次数论、机械执法,要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刑法当罚性等,审慎入罪。张某某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分则的多次盗窃,但不符合刑法总则中判断罪与非罪的法治精神。4月2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维持原不批捕决定。

后镇雄县公安局提请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复核,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其予以治安处罚。4月18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不批捕复议决定。最终,张某某因多次盗窃受到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



检察官办案心得

每一件“小案”落在一个个具体的当事人身上,或许就是“天大的事,关乎人生命运的事”。作为一名检察办案人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实现路径,就是要以“止于至善”的标准、“如我在诉”的境界,把群众身边的每一件“小案”、每一件“小事”都用心用情办好。努力寻找每一个案件需要彰显的“情理”,将法理情融为一体,坚信通过自己的能动司法行为,定能够让良法结出善果,一定能够让公平正义之光普照在新时代人民的美好生活里。


检察官温馨提示

正所谓“莫以恶小而为之”。有人认为,偷一些价值不大的东西,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即使是小偷小摸,盗窃的财物价值不大,也是要不得的,因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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