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该如何申请仲裁?

民生   2024-11-09 09:55   内蒙古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如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呢?今天京言律师团队将给各位读者朋友进行一个具体的说明,便于有需要的读者朋友适用及申请仲裁!

一、哪些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的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注意: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申请和受理程序要点

(一)如何确定仲裁当事人及还有哪些人可以参加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1、家庭承包中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或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2、代表人代表多个农户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3、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4、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5、委托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二)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1、申请仲裁的时效为2年: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可中断并重新计算: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3、仲裁时效可中止并继续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三)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所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2、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仲裁委员会受理程序
1、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不符合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2、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七)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提交答辩书
1、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答辩书应载明的内容与仲裁申请书内容结构类似,主要针对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做出答辩。
(八)当事人提交法律文书的份数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三、庭前及庭审程序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来  源:伊经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

◀编  辑:陈   夕        

◀审  核:郭昊翔

◀终  审:斯日古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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