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行为,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以及鄂尔多斯市土地流转工作实际,制定土地流转负面清单。
严禁在违背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流转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不得损害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承包方的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不提倡社会投资资本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村耕地。
土地流转需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期限,严禁出现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过长、价格过低以及无合同约定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在农牧业发展中禁止下达指标性任务进行土地流转,尤其是不得将土地流转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前提条件。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承包和流转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土地流转中,永久基本农田严禁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同时严禁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种植破坏耕作层植物、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以及进行建房、建坟、挖砂等破坏活动。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也不准强占多占、买卖流转、在承包地巧立名目以及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更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所建房屋和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一般耕地不得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流转的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执行。
◀来 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编 辑:陈 夕
◀审 核:郭昊翔
◀终 审:斯日古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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