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在《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沪发改规范〔2024〕10号)、《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燃油车)》(沪商规〔2024〕14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的政策要求,相关补贴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按85%和15%比例共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15%配套资金,从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在符合国家补贴范围政策执行期内,若国家下达的中央资金使用完毕,超出部分由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经公示无异议和集体审议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根据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请款。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完成资金审核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