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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区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涵江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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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开展主题为“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审结一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发布典型案例,营造全民学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在莆田市涵江区自己经营的店铺内,明知从同案人处购买的“金蚂蚁”、“黑金刚”、“冬虫夏草”等保健品内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仍以15110元人民币进购并加价销售给他人。上述保健品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食品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涵江法院始终将食品安全这一“国之大者”扛在肩上,持续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守护食品安全。积极发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判例指引公众行为的作用,鼓励公众主动监督食品安全,努力实现“审结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来源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编辑 | 何媛婷 审校 | 陈琳 编审 | 林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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