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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至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煤矿进行检查,发现:(1)矿长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弄虚作假。该煤矿矿长席某在审核签发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某局报送的“7.19”甲烷传感器超限的调查处理报告时,故意隐瞒2317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违规排放瓦斯的情况,违反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瓦斯超限作业。2023年7月19日8点班,煤矿在启封2317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密闭时,便携式瓦检仪测闭墙前瓦斯浓度超过3.4%,当班班组长在煤矿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排放2317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密闭瓦斯。违反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针对违法行为(1),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5日,并罚款86万元,对该煤矿负责人席某罚款5万元;针对违法行为(2),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5日,并罚款186万元,对该煤矿负责人席某罚款14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5日,合并罚款272万元,对该煤矿负责人席某合并罚款19万元。同时,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由颁证机关依法暂扣该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矿长席某在审核签发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某局报送的“7.19”甲烷传感器超限的调查处理报告时,故意隐瞒2317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违规排放瓦斯的情况,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仍进行生产,应当依据本条对该煤矿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2023年7月19日8点班,煤矿在启封2317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密闭时,便携式瓦检仪测闭墙前瓦斯浓度超过3.4%,当班班组长在煤矿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排放2317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密闭瓦斯,属于瓦斯超限作业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组织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煤矿企业及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承继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将“瓦斯超限作业”作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承继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做了规定。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处罚的规定被《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承继,内容保持一致,但将“煤矿企业负责人”修改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对象的表述更精准。因此,2024年5月1日之后,煤矿企业存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本条规定承继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证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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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下列情形中,应判定为“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有( )。
A.瓦斯检查存在漏检且进行作业的
B.瓦斯检查存在假检且进行作业的
C.井下瓦斯超限后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D.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