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过春节了
朋友圈、微信群也热闹起来
有卖年货的、卖对联横幅的
……
但需要提醒的是
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
涉嫌违法
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销售、运输、储存三方面的违法。
1.涉嫌销售行为违法。《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放区以外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要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所以,在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商户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应急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涉嫌运输行为违法。烟花爆竹属于爆炸性危险物质,对于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需由具备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专用车辆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后进行。违反国家规定,运输、邮寄爆炸性物质的,一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是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3.涉嫌储存行为违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从事零售经营的经营场所需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限制存放量。在销售过程中附带的一般储存行为将按照非法销售由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对储存行为不再单独处罚;但储存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情形,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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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昌发布
编辑:曹 丹 审核:李正超 终审:邓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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