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邹平、禁毒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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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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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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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滥用“笑气”不可取
务必防范并远离
自觉抵制并做到
“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
充分了解“笑气”真相
警惕“笑里藏毒”
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查处
如发现吸食、贩卖“笑气”行为
请及时拨打110报警